南通专业政府及协会法律顾问
房地产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涉法律问题及应对建议三、借贷融资篇1、因疫情原因导致资金支付能力下降,开发商不能及时还款银行贷款的,如何处理?答:还款是履行金钱支付义务行为,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专业政府及协会法律除因假期迟延导致金融系统关闭而未能及时支付偿还融资款项时可主张免责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因疫情事件导致其支付能力下降而要求免责的,不能成立。但根据 2020 年 2 月 1 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2020〕29 号)规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撑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支付能力下降,不能及时还款,建议房产地开发企业与银行及时取得联系,争取能够协商调整还款期限、利率等合同内容。2、因疫情影响导致合作方之间的资金不能按时支付,如何处理?答:合作方之间的资金支付问题,也属于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行为,处理思路同上。合作方之间的资金支付义务往往与其他合同义务紧密相连,如果处理不当,非常容易出现交叉违约等情形,激化矛盾,甚至影响合作事项的推进。双方应该在公平原则上协商处理后续合同义务的履行问题,避免后续产生其他争议。政府及协会法律顾问3、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答:根据 2020 年 2 月 1 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规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和支撑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疫情防控在经济领域延伸的应有之意。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撑;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4、按揭贷款客户逾期还款,开发商是否可以疫情及防控政策作为抗辩理由,避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答:2020年2月1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银行对于逾期贷款不视为违约的对象有两类:1.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2.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上述两类人员在疫情期间发生逾期还款的,开发商可根据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房地产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涉法律问题及应对建议 六、物业管理篇1、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疫情防治的职责有哪些?答:根据2020年1月28日《关于做好全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住建房〔2020〕1号的规定,各物业服务企业应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要按照属地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引导和要求,配合社区等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同时,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实施统一防鼠灭鼠行动,做好员工自我防范工作,暂时停止各种集会活动。专业政府及协会法律2、针对公共区域的防疫措施费用该由谁承担?答: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也依核定方式有所区分。包干制下的物业企业的成本应包括疫情防控支出的成本。若物业企业认为投入成本过高超出物业企业的承受范围,应主动与该区域的业委会或者为设立业委会的当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商沟通,争取适当地从公共收益中获取相应补贴。酬金制下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企业以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为基础,在抽取依合同约定的比例和相应数额的费用为企业自身收益后,剩下的资金应作为防疫的支出成本,该剩余资金在成本支出有结余的应继续由业主享有,若无法弥补防疫成本,业主应承担,物业企业可在进行相应支出后向业主额外收取。政府及协会法律顾问3、业主向租户免租后,租户的物业管理费是否也应当免交?答:除非物业企业同意,否则物业管理费不应免交。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租金减免不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减免。在疫情期间,物业企业仍然持续履行着物业服务工作,故业主(或租户)仍然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4、业主能否以疫情为由拒交、缓交物业费?答:业主不能以疫情为由要求物业企业减免物业费,业主逾期缴费应构成违约。如果物业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减少物业岗位人员配备,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未明显下降,未对业主产生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业主不能少交或不交物业管理费。
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建设单位与联合体签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专业政府及协会法律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联合体之间的协议结成联营组织,并通过协议明确内部分工或共同经营的方式,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向发包方承揽特定的工程。其特点包括:(1)需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组成的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个临时性的组织;(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中标后,各方以联合体名义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法律法规中关于联合体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与联合体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联合体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政府及协会法律顾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体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这是联合体的特别规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要求联合体的资质、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类似经验、业绩等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避免低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借用或挂靠高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从而降低承包人的管理能力以致影响工程质量,并影响合同的效力。(二)联合体之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权力和义务,各自应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如果联合体各方推荐牵头人或联合体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声明。(四)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的问题,建设单位有权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多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较为争议的是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是否应当对分包工程承包人、材料供应商、租赁商等承担连带责任。大家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而随意要求联合体一方为另一方的对外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工程总承包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奠定了制度基础,具有非常强的引导意义,但是《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作为住建部与发改委共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既非行政法规,也非部门规章,自身的效力层级很低,司法裁判中的适用性不强,不能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直接引用,尤其是有关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限制建设单位权利的条款等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获得适用,尚需观察,建设单位不可盲目跟风。
南通政府及协会法律新萄京官网8522受聘担任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近日,本所接受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聘请,担任该局常年法律顾问,为此本所组建了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组,政府及协会法律顾问将根据承建局委托事项,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解答相关法律咨询,起草/审查相关协议文书,提供法律意见与建议,代理相关法律事务,应邀参与城建局招商引资、资产处置、项目研讨、重大行政决策等活动,为城建局行政决策建言献策,协助城建局依法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房地产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涉法律问题及应对建议一、土地一级开发篇 1、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房地产项目开竣工时间延期如何处理?答:疫情防控措施可能会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一般情况下,土地出让双方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逾期开竣工的违约责任。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对于工地开工等采取限制性措施而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张免除责任。专业政府及协会法律2、因疫情影响造成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如何处理?答: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疫情防控虽然有可能因迟延开工、隔离措施等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并不必然导致土地受让方不能履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义务,除因假期顺延,金融支付系统关闭等因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付款操作可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外,土地受让方不能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3、因疫情影响导致土地闲置如何处理?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因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或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导致土地闲置的,可以采取延长动工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理。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相应停工等管控性措施导致不能按期开工,进而构成土地闲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而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在本次疫情爆发之前,已经出现的土地闲置的,则地产企业不能够以此主张免责。政府及协会法律顾问4、防疫建设项目可否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答:防疫建设项目可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2月1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撑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 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 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