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开审
【案情先容】
2011年7月,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驾车在海盐县勤俭路上,经过秦山路路口时闯了黄灯。几天后,他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舒江荣不服,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也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日前,海盐法院一审判决舒江荣败诉。舒江荣继续提出上诉,该案二审结果还未公布。
【评析】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能否继续通行?按照严格的法律说明,“闯黄灯”确实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不过这只是学理上的说明,最终还要看二审法院如何说明。
关于通过路口时的规则,大家的交通法规中有个矛盾的规定:一方面要求减速慢行,一方面又要求快速通过。当然可以说是在减速慢行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但在瞬息万变的交通路口,这样的要求合理但很难做到。正是信号灯设施上的不完备,使得司机在快速通过路口时存在技术上被迫“闯黄灯”的可能性。
浙江这起“闯黄灯”案,不仅暴露了黄灯在法律上和技术上的尴尬,更暴露了大家法律实践的尴尬,特别是执法不严和选择性执法带来的尴尬。对于这种情况,“黄灯”已经亮了起来,希翼“红灯”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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