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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实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05-31 00:00:00
编辑:建方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实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法释〔20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实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实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实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实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实行。

  二、优先债权实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实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实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实行法院商请移送实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实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实行法院实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实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实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实行后,优先债权实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实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实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实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实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实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实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此复。

  附件:1.××××人民法院商请移送实行函

  2.××××人民法院移送实行函

  附件1

  ××××人民法院

  商请移送实行函

  (××××)……号

  ××××人民法院: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写明本案债权人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和首先查封法院没有及时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理的情况,以及商请移送实行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实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请你院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向我院出具移送实行函,将……(写明具体查封财产)移送我院实行。

  附件:1.据以实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2.有关案件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本案债权依法享有顺位

  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具体情况、案件实行情

  况、实行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实行人地址及联系

  电话等]


  3.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2

  ××××人民法院

  移送实行函

  (××××)……号

  ××××人民法院:

  你院(××××)……号商请移送实行函收悉。我院于××××年××月××日对……(写明具体查封财产,以下简称查封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冻结),鉴于你院(××××)……号实行案件债权人对该查封财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实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你院的来函要求,将上述查封财产移送你院实行,对该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交由你院办理,我院不再负责。请你院在后续实行程序中,对我院实行案件债权人××作为首先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予以保护,并将实行结果及时告知我院。

  附件:1.据以实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2.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和说明(内容包括查封财产的

  查封、调查、异议、评估、处置和剩余债权数额等

  案件实行情况,实行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实行

  人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3.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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