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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的主要内容解读

2018-04-03 00:00:00
编辑:建方律师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9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九个条文的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本文针对住建部的本次修改的背景及内容,作如下分析与解读。


一、修订背景

由于我国的建筑房地产市场长期处于甲方占优势的市场,作为甲方的建设单位往往在工程招标时设立不合理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保金等,这样不仅加重了施工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2、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3、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实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4、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住建部、财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于2017年6月20日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在以上背景下,住建部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其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相一致。


二、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主要内容解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

(1)2017版施工合同15.2.1条约定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上述条文的修改,明确了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便于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主张工程质保金。同时修订了因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无法通过竣工验收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施工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修改可能造成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施工单位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与发包人充分协商,予以明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及支付质保金的起算时间,并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材料,以防止发包人拖延工程竣工验收。

(二)2017版施工合同15.2.2条对缺陷责任具体内容作修改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上述条文的修改明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使合同条款更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且,能够促使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否则将承担工程质量鉴定费及维修费用等相关违约责任。

(三)2017版施工合同15.3条关于质量保证金的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即: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上述条文关于工程质保金额度的减少的修订,能够减轻施工单位的经济负担,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可以主张返回工程质保金的利息符合公平原则及《建设工程司法说明》中“法定孳息”的规定,能够防止发包人故意拖延支付工程质保金。

三、对承包人和发包人使用2017版施工合同文本的建议
住建部本次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质保期起算与期限、质保金缴纳与返还等进行细化,使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部分条款的修订有利于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作为施工单位理应在工程前期的协商合同过程中主张适用2017版施工合同文本。同时作为建设单位而言,因2017版施工合同文本不是强制使用文本,也可以利用作为甲方的有利优势,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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