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工程欠款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近十年来,我国的建筑房地产业发展迅猛。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改造、建设,日益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大大促进了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发展、壮大。建筑业在这个大发展的浪潮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多年形成的工程款拖欠问题,也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了,再不解决这个问题,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会使众多建筑企业被拖垮、拖死。本文不谈国家政府部门的调控、约束、处罚措施,仅从法律角度阐述作为建筑企业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打铁先需自身硬
建筑企业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有两个,这两方面都要硬。一是工程质量要过关,符合合同要求;二是要有工程款结算的书面依据。《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筑企业在做施工项目时,应认真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义务,不要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上,留给建设单位把柄,被建设单位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依据。例如,某施工企业为某大型工厂建造一座厂房时,按合同约定厂房为6米高,但土建主体施工过半时,由于工厂自己定作的钢架顶盖尺寸出现差错,按装施工后只能有5.8米高,施工企业仅凭工厂基建副厂长的一句话,没有要求工厂以书面形式修改合同约定的厂房高度,便进行了厂房顶盖按装,结果厂房(静高)为5.8米。在工程款结算时,工厂拒绝支付余款,导致的施工企业的被动。 关于工程结算的书面依据,尤其是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签证等,施工企业通常不重视或认为甲方不给签也没有办法,能放弃就放弃了。这是一个实务中通常的工程结算误区,原因在于没有专业人员的引导。
二、诉讼时效不能过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有1年、3年、4年直至20年等。建筑企业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自按照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起在2年时间内,或者建设单位支付部分款项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提出延期付款等要求或者施工企业提出付款要求,以上行为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债权不过诉讼时效。若没有上述行为发生,建筑企业要在2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不是建筑企业不到建设单位去要款,而是没有书面或其他有效证据,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讼时丧失应有的权利。
三、争取工程结算书得到审核确认
工程结算书是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筑企业在施工前,要制作工程预算书,工程竣工时要制作结算书。建筑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送报工程结算书,争取按合同约定时间得到审核确认。实务中,个别建设单位为了拖延付款,有的甚至为了拒绝付款,以种种理由拒绝 对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审核、确认,或者对工程结算款进行无理削减。对于这种普通存在的情形,施工单位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工程款由法院指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四、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慎重放弃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于去年制定了有关合同法286条的司法说明。该司法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286条的适用。建筑企业为建设单位建完建设工程(建筑物),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筑企业有权对该建筑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建筑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用以偿还所欠工程款,而且优先于银行等单位的抵押权和建设单位所欠的其他债权。
五、依靠法律索要工程欠款
大量的案例提示大家: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要依靠法律手段。首先,要依法取得诉讼证据、使用证据,在诉讼证据上做好充分准备。例如,没有工程款结算确认报告,要先准备好施工工程量资料、工程量签证单等,为法院委托评估作准备。其次,起诉时作好财产保全、确认工程优先受偿权等事项,以保证诉讼不变成法律白条,切实保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追索工程欠款是一项技巧性非常高,需要诉讼前、诉讼中作大量工作的法律业务,只有高度重视,不简单理解、不循规蹈矩,不被动诉讼,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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