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的类型与识别
我国首部《民法典》具有诸多亮点,总则编特别法人制度属于其中之一。特别法人制度赋予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特别法人资格,有助于这些组织更为便利地参与民事活动,保护其自身或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与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何为特别法人?
关于特别法人的定义,《民法典》并未进行明确界定。而是通过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表述,仅限四种类型,没有以“等”或其他方式作开放保留,限制了特别法人的类型范畴。
二、特别法人特别在何处?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我国法人包括如下类型: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但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的法人),其特别之处在于依据国家法律或政府命令而设立,不具有出资人和设立人,是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
三、如何识别四类特别法人?
四、党组织是机关法人吗?
《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包括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有独立经费的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党组织属于机关法人吗?首先,关于党组织的机构类型,笔者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网站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市委”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中国共产党各地委员会及其宣传部、组织部登记的机构类型为机关。其次,关于党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经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党费是由党员向党组织缴纳的用于党的活动的经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实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也规定党费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可见党费为党组织的独立经费。最后,结合司法实践情况,笔者检索到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2029号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援引原《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之规定,判令支撑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宣传部要求商贸企业将房屋权属变更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综上,笔者认为,党组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为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
执笔人:林杰律师
最近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资讯